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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为“暗中执法”的辩护难以服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以“法无禁止即可行”来说,这是对公民来讲的,而对政府管理执法部门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钱跃

  面对不少“的哥”对交通警察“暗中执法”就是“设套”、“钓鱼”的指责,面对社
会对“暗中执法”褒贬不一的议论,北京市交管部门近日对社会公开表态:北京交警不会取消这种执法方式。(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估计这一问题,还会争议下去,但交管部门对“暗中执法”必要性的解释,却很难服人。

  北京交管部门的第一条理由,是所谓“交通警察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而法律并未禁止交警使用‘暗中执法’这种方式,因此,这种执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这里,交管部门套用了“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公理,遗憾的是套得颠倒了。法治社会,对公民和政府的要求常常不是一条线,即以“法无禁止即可行”来说,这是对公民来讲的,而对政府管理执法部门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北京交管部门引用的法理,恰恰引用颠倒了,那得出“暗中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怎么会站得住脚呢?

  北京交管部门的第二条理由,是“暗中执法是震慑作用最强的,也是最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的执法方式。”这话倒是道出一个执法事实,即便是钓鱼,你如果大声告诉鱼说“我要钓你”,那鱼确实很难上钩,反而用诱饵闷声不吭倒能钓到大鱼,但有效果的手段,并不必然代表程序的合法合理,一些行政管理者,之所以热衷于暗箱操作而不愿意政务公开,一些执法者,之所以迷恋“暗中执法”,往往都是以看重效果、追求效率来搪塞,但伴随这样“良好效果”的,常常是对程序的漠视和对公众合法权利的侵蚀和践踏。这方面我们有太多的教训可以吸取了。

  北京交管部门的第三条理由,是如果对于“暗中执法”有异议,驾驶员可以到各支队的法制科进行投诉,要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明显是把执法失误可能引起的麻烦一脚踢给公众,自己却落得个省心,这一理由更是不值一驳。

  总之,“暗中执法”,有点类似法律上的“侦查陷阱”,它应该只能被允许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使用、应该被严格控制的一种取证、执法方式,一旦滥用,会造成很大的法律漏洞,也会无限扩张执法者的权力,从而对社会、对公众造成伤害。北京交管部门对“暗中执法”理由的辩解,正是需要引起公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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