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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视点) 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6:0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国资委及财政部日前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管理层收购是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股权转让的一种方式,但在没有出台比较完整详细的具体操作法规及监督缺位的状态下,缺乏透明的外部监督,极易滋生压低资产评估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行为。于是一些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跑在了规则前面,出现了新的内部人
操纵的黑箱现象。曾在市场引起轰动效应并一度在网络上点击率极高的郎顾之争,直接把管理层收购这个在国内尚属新生的事物推上了风口浪尖。社会公众关注的并不只是谁对谁错的问题,更关注的是在这场国退民进的产权转让交易过程中,收购方的资金来源及转让环节中应该有透明度,他们期望转让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不是某些内部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

  国有资本拟退出的领域,由原企业管理层受让本也无可厚非,毕竟原先的代理人对企业的熟悉程度及未来发展状况要比其他拟受让方了解更深,只要在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其他各方股东的利益还是能得到一定的保障。关键在于管理层收购要做到绝对透明公平,企业原有管理层在收购国有产权时必须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及优先权,要具备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的转让交易环境,现在《暂行规定》对以前管理层收购行为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予以了严格的规范,只有具备了一个充分竞价的平台,国有产权在转让过程中被低估被贱卖的状况才会得到根本性扭转。

  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个神秘的话题,如果运用违规手段套取资金进行产权收购,日后必定会引发侵犯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恶意分红等用以偿还债务的行为等。现在《暂行办法》明确指出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收购方自身必须具备受让产权的实力。

  虽然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层收购规定,但在目前股权分置的股本结构格局下,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是不能以市场化行为来完成的。有关部门作出的大型国有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和大型国有上市公司不向管理层转让的决策是正确的。真正的市场化收购行为应该是对流通股份进行的收购行为,当一家上市公司所有股份的收购价就是流通价时,才能真正意义上杜绝黑箱操作行为的发生,各方参与者同时面对一种价格作出选择才能体现出公平博弈的原则。在证券市场处于重要转折期时,规范管理层收购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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