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3日讯5月1日后竣工的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学校、办公楼、商店、旅馆、体育馆等),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这是今天哈尔滨市建委下发的《哈尔滨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的一项内容。(黑龙江日报)
作者: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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