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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资委重申:国有产权转让严禁场外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8:00 东方早报

  近日,上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本市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上海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场外交易。该通知同时强调,国有产权向企业外部转让时,必须公开挂牌广泛征集受让方。

  通知指出,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意向方必须按照规定协助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做好
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监督披露。转让方应当披露出让产权的资产清查、审计和评估结果以及征集受让方的条件等;受让意向方应当披露自身的财务状况、收购资金来源以及与出让产权所在产业的关联度等。信息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通知强调,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意向方时,必须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和转让方征集受让方提出的要求,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在挂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披露的信息,不得无故终止或撤销交易。

  通知最后规定,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改制重组的,企业进行内部国有产权调整的,经上海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但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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