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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王海诉西安力帆后尘,西安燎原也向碑林区法院状告西安力帆侵犯名誉权一案昨日因双方不同意调解而择日审理。
西安燎原在诉状中称,西安力帆在2005年2月27日和28日两次向媒体散发不利于燎原公司的资料,公然诽谤燎原公司,贬损燎原的企业形象,给燎原名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西安燎原诉讼请求,判令西安力帆向燎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燎原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诉
讼及其他费用。
西安力帆代理律师认为,王海2月27日来西安打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场地出资者竟然是同行竞争对手陕西燎原。力帆向媒体散发《有话要说》的材料中,“王海是帮客户河北宏大维权,还是替力帆竞争对手打假”的质疑并不是贬损陕西燎原形象,而是力帆对王海打假态度的申明,也是帮助媒体了解客观事实真相。
西安燎原称西安力帆侵犯名誉权,而西安力帆坚称名誉侵权缺乏事实根据。
西安燎原提供证据称,西安力帆无端指责西安燎原支持王海,借用王海名人形象打假,这是对西安燎原名誉的侵害。
西安力帆辩称,力帆向媒体提供的资料中指的是陕西燎原。西安燎原既然是独立法人实体,为何要对号入座?如果说力帆侵权,侵犯了谁的名誉权?力帆针对陕西燎原的出资租赁场地事实,提出自己的质疑并不是贬损了陕西燎原。况且,诽谤按法律解释是捏造事实,力帆向媒体提供的是公正客观的事实材料,说力帆行为侵权没有事实依据。
西安燎原要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而西安力帆要求依法驳回西安燎原的诉求。因为名誉侵权事实难以认定,而且西安力帆不同意调解,法官不得不宣布休庭择日审理。本报记者田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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