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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接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汇特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一案的终审判决。这场曾在2004年底引起公众关注的官司终于有了下文,然而未及内蒙古小肥羊为胜诉弹冠相庆,4月5日由于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内蒙古小肥羊不得不作为第三人再次对簿公堂,在京又掀“几羊”正“名”相争风波。
谁拥有合法在先权
作为原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诉称,曾经在2000年10月12日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对此,内蒙古小肥羊称:自己把“小肥羊”作为企业名称依法登记成立的时间是1999年9月13日,早于原告10个月,而且在1999年12月14日就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针对另一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公司,内蒙古小肥羊认为,其前身是本公司的陕西省总代理,加盟期间因其质量问题,经当地媒体曝光后被检疫检验部门查封,内蒙古小肥羊公司因此取缔了其代理资格,所以它不存在享有合法在先权的问题。
是“通用”还是“特有”
“小肥羊”是通用还是特有名称,在本案中也再次成为争辩的焦点。原告西安小肥羊及陕西小肥羊诉称,全国带有“小肥羊”字号的企业名称数百或数千家,商评委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注册该商标,就使其在全国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出现其商标专用权与成百上千家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会产生严重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内蒙古小肥羊认为,在内蒙古当地“小肥羊”不是什么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而是叫“羔羊”、“小羊羔”等等。
此外,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直指原告:一方面认为自己应该拥有对“小肥羊”的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则称“小肥羊”是通用名称,是自相矛盾。
商评委是否“厚此薄彼”
原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称:其申请“小肥羊及图形”商标,商标局要求将“小肥羊”文字删除,只核准图形,为何内蒙古小肥羊就能被核准?商标局、评审委为何实行双重标准厚此薄彼?
商评委认为,对小肥羊商标的认定通过对内蒙古小肥羊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业绩及相关证据依法采信的,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并无不妥。
本报记者 波浪 实习生 欧阳修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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