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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专栏作者 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A.Epstein)
对知识产权进行思考的视角有两种:第一种视角将其视为整体产权关系的一部分,对此,财产法的普遍原则均适用。另一种视角则将知识产权看作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特范畴,所适用的法律在操作过程中与一般的财产法交叉。
这一基本区别如同普通法一样由来已久。当法官在审理确凿的产权侵犯行为时,总是必须选择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赔偿。法官为了所谓“彻底且完善的赔偿”,会发出禁令制止侵权行为并判给无过错方现金赔偿,以赔偿其在过渡期所受损失;再就是判决被告支付相当于原告损失的赔偿金,同时又允许被告保留被侵夺的财产。一般而言,大部分法律体系都会选择第一种法学理论。因为褫夺被告支配财产的私权(只支付补偿就获得财产),目的在于强制建立自愿交易,使双方实现互利。
吉多·卡拉布雷西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在1972年发表的一篇重要文章中,称第一种法学理论为“财产法则”,而第二种理论则为“责任法则”。文中暗示,责任法则(即财产可被合理估价而无须持有人同意)可能优于财产法则,因为如果某一资源毫无价值或者价值极低,责任法则可以防止当前拥有者强求他人以高价换取资源。
在缺乏立法授权的情况下,普通法甚至对此类案件也会束手无策。不过,知识产权学者对上述明显偏向财产法则的假设展开日益强烈的学术批评,他们支持用责任法则解决“漫天要价”问题,特别是有关药物专利的案例。专利制度鼓励专利持有人以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为产品定价。有人估计每种药品投资的固定成本超过8亿美元。如此高昂的价格在市场上排斥了那些能够支付自身用药的边际成本,但无力承担垄断价格的用户。据称,责任原则能够给双方都带来最佳结果。专利持有人一次性获得专利的公平价值,因此其生产药品的动机不会受到影响,而消费者个人只需支付药品的边际成本即可。
不过,不幸的是在这场博弈中还没有免费的午餐。考虑一下其他选择:一旦抛弃专利制度,就会带来更加复杂棘手的估价问题。没有一种有关专利共享的私人自愿协议是以一次性销售为基础的;所有专利共享协议都是通过种种条款限定的许可证来达成的。
一次性买断的制度固然不理想,但有人还曾提出过更糟糕的设想。最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某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采取一项措施,要求药品专利持有人向该区指定的公司签发非独家的许可证,允许这些公司向本区居民提供药物。而指定的公司在作出为本区消费者节省数百万美元开支的政治承诺之后,就可以在某个框架下与正式持有专利的药厂进行竞争。不过,只有获得FDA许可证的公司才能生产药物,这是第一个难题。其次,这些药品只有在最初的许可证到期以后才能生产。即使这些难题都可以解决,如何对这些选择性的许可证进行估价仍然极为复杂。对于我们来说,关键认识是:责任法则不论以何种形式呈现,都无法在避免大幅增加管理成本和激励成本的前提下,实现价格竞争的经济佳境。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14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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