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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集资建房“合法”(上海新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2:4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魏梦杰 发自上海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4月13日指出,个人合作集资建房符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

  焦扬表明,个人向政府申请国有土地建房,尚难以实施,而个人筹资组建房地产开发
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建造房屋。

  目前,国家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的用地已经明令禁止,对城市私人建房也停止了用地审批,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张,政府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

  焦扬表示,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4月1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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