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通讯员李心源)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将被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三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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