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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流通人民币出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0:1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央行昨天起至4月25日对《中国人民银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管理办法对以营利为目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及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作出了规范。其中强调,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受理机构;而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坚持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审批原则。

  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如违规经营,将被央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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