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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规定出口商骗税将被停止出口退税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9:16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张培娟)从今年5月1日起,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将可能被停止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这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

  该《办法》是为了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根据1994年以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
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了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

  《办法》明确指出,三类出口商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同时,《办法》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依据《征管法》处理的条款。明确指出,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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