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这部规定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在经济上将给予严厉惩处。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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