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电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细细阅读,《办法》字里行间传递着充满温情的信息:注重维护公众知情权,尊重公众监督权,保障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众知情权
《办法》规定,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的,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应当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
严惩损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未执行前面相关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尊重公众监督权
《办法》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20日内答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管制度,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新华社记者杜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