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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从事营业活动 免征3年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08:1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4月11日讯(记者李灏实习生胡蓉)记者今日从省地税局获悉,日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该局下发《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就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作了明确。

  通知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作者:李灏 胡蓉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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