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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纳入国有产权交易统一的监管范围之内。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国资委、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给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者向中方投资者转让股权时需要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此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和《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第36号令)已出台。通知正是对上述办法的细化之作。
通知规定了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产权的交易程序:合资、合作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和持有国有产权的中方投资者相互转让股权时需要报监管单位审批,其转让产权也需要评估备案。另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权向第三者转让的,应当经过合营或者合作他方出具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方可在联交所发布转让股权信息,征集受让意愿人。向第三方转让国有产权,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交易完成后,在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时,监管部门还可以要求企业提交经联交所审核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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