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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日报4月11日讯(记者 尹玉涛 通讯员 张欣华)目前,我省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已经确定。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我省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不高于15%,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据悉,截止到2004年年底,我省全省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达到447.1万人,归集总
额443.1亿元、余额302.7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总额103.2亿元、余额75.9亿元。但由于我省有关部门仅作出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因此,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也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之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差别较大。
鉴于此,今年,我省将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新近出台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5%,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该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确定缴存比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不得越权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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