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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海口4月10日讯(记者李灏实习生胡蓉)花2200元在汽车租赁公司买了张消费卡,在消费期限内去消费时,消费者吃惊地发现,租赁公司已人去楼空。花这么多钱居然买了一张不能用的“废卡”,该找谁负责?消费者陷入了茫然。
日前,叶先生向海口龙华工商分局315台及本报反映说,2003年7月,他在海口金洲路海南忠海汽车自驾服务有限公司,花2200元购买了一张“金辕卡”,并与对方签定了使用合
同。按合同规定,他所购买的“金辕卡”可以在该公司使用5年时间,每年可使用7天(重大节假日除外)。所用车辆可在哈飞“赛马”和丰田“海狮”两款车中任意选取。叶先生买卡后只使用过一次,到2004年底,当叶先生持卡去该公司准备再次消费时,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了。叶先生说,明明可使用5年时间的所谓金卡,只使用了一年就无法再用了,自己亏大了。
今日上午,记者来到金洲路某小区内的该公司租赁部,发现牌子还在,但里面已空空如也。玻璃门上有一张“公司需要调整暂停营业,有事请与庄总经理联系”的通知。通知末尾有个外地手机号,记者试拨后,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随后从负责调查此投诉的金龙工商所了解到,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已停止营业,找不到工作人员。工商人员指出,购买了该公司“金辕卡”的消费者可能不止叶先生一人,该公司行为已涉嫌诈骗,建议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记者又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他指出,按照当时的合同条款,该卡可以使用5年,这是一种合同约定行为。现在公司已人去楼空,作为一般的民事诉讼,这种情况下起诉,是起不到作用的。如果购买该卡的消费者很多,金额足够大,就涉嫌诈骗,应到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李灏 胡蓉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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