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捕药材须拿许可证
4月4日,黑龙江省人大开始审议新的《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根据客观环境的发展变化,新条例将原条例中做了一部分删改,明确说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为主管实施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则负责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且确立了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制度,以该许可证作为采捕和运输的凭证。
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新条例明确了实施主体(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这样一来,简化了处理问题的程序,执法效率也大大提高。另外,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药材需求量的不断扩大,为了保护和充分利用黑龙江省的药材资源,新条例还界定了野生药材的概念,对我省800余种野生药材中的20余种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确定了收购许可证制度,对其他药材则在收购量上进行限制,取消原条例中对不同物种的不同审批证件以及收费等。对于药材的运输批准也以该许可证为凭证,放宽了运输上的政策。(曲嘉晗邵冰)(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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