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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实务中的两项政策调整,即申请分别税率的调整和反倾销税的确定改为出口商-生产商捆绑税率。美商务部曾先后于2004年5月3日、9月20日和12月28日三次向公众征集对这两项政策调整的意见,机电商会均从维护中方企业利益的角度提出了意见。美商务部在分别税率的申请上将原来的应诉企业回答A卷改为一套申请程序,企业需按程序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在美商务部网站上有表格的样式,但个案调查中,还会公布具体的申请表。美商务部对此项政策调整的解释是由于其
资源有限,难以应付大量的回答A卷的企业,特别是在最近的中国虾产品和家具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有限的调查资源与大量的应诉企业相比,更显得捉襟见肘。根据它的解释,这种改变后,将在不违反美有关给予分别税率法律的前提下,使调查更有效。第二项政策调整,即将反倾销税的确定改为出口商-生产商捆绑税率,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一些企业通过低税率的企业出口,规避反倾销税。关于这两项政策的改变,在美商务部政策公告05.1中给予了解释。而目前,这两项政策的改变还只是适用于新的调查,美商务部仍在评估是否将这些改变延伸到行政复审中。有关政策改变的公告FederalRegisterVol. 70, No.64及政策公告05.1请见附件。机电商会 法律部
(信息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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