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本报讯(记者邓书恒)为建立新型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日前,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今后行业协会将以民间化形式依据法律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行业协会是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登记,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按照《实施意见》,今后我市行业协会发展坚持市场化原则,政企分开,自主办会。
《实施意见》要求,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服务职能。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咨询、产品推介、员工培训等服务;提供或发布行业发展研究,统计资料,行业分析和行业政策;组织或举办各种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持公平竞争秩序。发挥行业代表职能。代表会员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的要求;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参与制定与行业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参与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的调研论证。发挥行业协调职能。引导会员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行业政策,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签发公信证明,组织价格协调、资质审核等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组建行业协会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行业协会的组建。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具有行业代表性。原则上应实行“一业一会”,发起单位一般应在5家以上。凡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应在2005年底前实现分离。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在行业协会兼任其它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在2005年底前辞去职务。确需留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到2006年上半年,完成五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组建和原有行业协会的规范;到2008年底,在其它骨干行业、新兴产业建立规范的行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