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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银行代办网点: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服务,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销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
8、应征入伍、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9、非武汉户口在汉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离开本市的;
10、进入封存账户享受城市低保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
11、调离武汉市工作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交审核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2、单位开具的《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湖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清册》(一式二联);
3、提交审核的资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合同(集资建房的协议、规划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批复)、首期付款凭证或全额一次性付款凭证(同时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
(2)购买房改房的协议书、《湖北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审批表》、《湖北省直单位住房缴款通知单》、批量提取的单位委托书;
(3)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费用预算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审批资料、工程费用预算表;
(5)购买二手房的交易正规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缴交契税发票;
(6)购买直管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协议、过户费发票、公房租约;
(7)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提取公积金一次性还款申请表》或《提取公积金分期还贷记录卡》(首次);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家庭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9)离(退)休证或养老金发放证、厅局级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医院证明或劳动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出境证明、护照;
(12)职工死亡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所在单位的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证明和身份证明;
(13)应征入伍(入学)通知书;
(14)非武汉户口在汉务工人员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户口证明;
(15)进入封存账户享受城市低保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封存满2年未重新再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
(16)调离武汉市的调令或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确定、销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省直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1、符合第一条第1、2、3款条件的,账户内必须存储有三个月的缴存款,提取不超过应付总房款的余额(取百位整数);
2、符合第一条第4、5、6、7、8、9、10、11款条件的,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并销户;
3、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的第2年起,一年可办理提取一次(金额不得超过年还贷款额度);
4、购买自住住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三年内可提取一次。
四、住房公积金划款方式
1、省直分中心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划转方式支付,不直接办理现金兑付;
2、提取购房的,直接划转到单位售房款账户、房改房款专户、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销售账户、二手房提取人单位的行政账户;
3、提取偿还公积金贷款的,直接划转到指定的公积金还款账户或个人贷款账户;
4、提取封存账户内余额并销户的,划转到个人银行账户;
5、其他提取的,划转到单位行政账户。
二OO五年三月三日
(信息来源:湖北省商务厅) (信息来源:湖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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