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实录:
5日,哈市南岗区消费者于先生向本报投诉,他在哈市西大桥综合市场购买了两瓶“怡冠”牌运动饮料。回家后,他发现这两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保质期为一年。而其中一瓶过期饮料已被消费者喝了。
记者调查:
6日,记者来到西大桥综合市场。在货架上,记者拿到一瓶生产日期为2004年3月17日的“怡冠”牌运动饮料。拿着这瓶过期饮料到收银台付款时,收银员告诉记者,这瓶饮料甩货,原价3元,现在打7折只收2.10元。记者付款时要求出具购物小票,收银员立刻警惕地从记者手中夺回饮料,说不卖了。据一位负责人讲,该市场准备搬迁,现在全场甩货。向报社投诉的消费者也找到商场,商场不仅退了6元钱,还赔偿消费者50元医疗费。
专家观点:
哈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商场中出售过期、变质的商品是绝不允许的。尽管商场要转项或搬迁,但是仍要保证销售商品的质量。另外,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要擦亮眼睛,仔细查看商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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