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笪莉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首次规定,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而此前
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车的优惠政策,《补充通知》规定,留学人员除了要出具学习所在国的中国使馆或领事馆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出现留学人员将车辆转让等免税条件消失的情况,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车辆,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计税,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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