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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最好的立法启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9:15 中国经济时报

  刘利军

  2004年3月1日就开始上网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今年反而被纳入2005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这一立法计划搁浅的原因是在征集意见的过程中,质疑的声音远盖过赞成的声音。负责协调起草这一政府规章的市法制办三处张岩处长承认,这在北京市的立法史上还是首次4月7日《中国青年报》。

  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法律草案因民意而搁浅都不失为一件好事。可以想见,一项没有广泛的民意做基础的法律草案,也难以产生必要的权威和影响力。在我国尚且缺乏专业立法机构或部门的情况下,我认为,民意有时可以起到立法启蒙的作用,甚至于民意可能是最好的立法启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权力。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体系内还没有专门的立法部门,很多法律的草拟和出台大都是以部门立法为前提的。

  比如,我国《电信法》、《铁道法》等等一大批原有法律,大都是以所对应的政府部门为立法起草机关,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行的。尽管这样的部门立法能够更贴近于部门职能的特殊性,但是这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偏差。

  法学基本常识告诉我们,一旦立法者同时也是法律约束对象时,立法者就不可能站在一个纯粹的立场上来制定法律条款,而是趋向于利已主义。这就形成了部门立法的局限性:任何一个部门立法的时候,首先会自觉或潜在地站在对自己部门有利的立场上,然后才是行使立法职能。这样产生的法律极有可能造成对民众权益的伤害,从而让法律成了部门权益的保护伞。

  比如,前不久引起广泛争议的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的案例,就是部门立法伤害民众权益例子。这些问题的出现,充分显示了部门立法的弊端,有关部门显然认识到了这种关门立法的不合理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立法听证、征集民意、请民间律师团体代为起草法律等措施,试图摆脱部门立法局限。所有这些措施都具了相似的功能:让民众更多地参与立法,让更多的民意介入到整个立法过程中。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上来看,也不乏民意左右甚至于影响法律出台的积极案例:大学生孙志刚之死终结了收容遣送办法,直接促进了《城市无业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宝马彩票案中的普通公民刘亮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将彩票立法引入公众的视野;我国近年来为顺应民意需求而出台的法律更是不胜枚举。

  从这些现实问题来看,民意完全能够对立法者产生一定的启蒙作用。这种启蒙包含法律是否符合民意需求、出台时机是否合乎时宜、法律条款是否摆脱了部门局限等多个方面。我想,在一个公民法律意识强烈、法律水平提升的社会,民意甚至能够帮助立法者纠正立法偏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的搁浅,正说明了这一点。

  所以,我认为,畅通表达的民意及其需求,可以看做是立法契机;立法过程中的民众参与及意见表达,可能会成为最好的立法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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