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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针对日前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详细介绍这部新规的内容。记者发现,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呈现出五大亮点。
设区城市(含地、州、盟)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新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都是为了体现公平分配,避免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更好体现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新规定扩大了缴存人的范围,特别是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啻为一种进步。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新规定考虑到现实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使得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来就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新规定在明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加入了很多充满温暖的细节,。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
新规定加强了审核,力求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资金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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