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规定,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该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手续。(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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