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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焦炭生产企业复核材料的补充申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6:01 商务部网站

  新华社信息北京4月7日电为加强焦炭行业治理整顿,严格2005年外商投资企业焦炭出口管理,商务部日前发出关于上报外商投资焦炭生产企业复核材料的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具备焦碳生产出口能力、已申请2005年焦炭出口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2005年已分配额企业)应于2005年4月12日前将现有的附件所列材料汇齐后直接报送商务部外资司,逾期不再受理出口配额的申请。附件所列材料中已提交过商务部外资司的不需再次
申报;附件所列材料中不能提交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或作出说明。

  附件

  1、企业成立和生产经营的合法批准文件。包括立项、可研、技改、环境影响评价、占用土地、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出口规模核定等各类审批和批复文件。

  2、环保验收、监测及污染治理情况。包括环保验收合格证明、达标排放监测报告、环保工程设备设计、安装、运行材料。

  3、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原有土焦淘汰、现有炼焦、化产设备设计、安装及运行材料。

  (信息来源: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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