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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本报综合消息省建设厅昨日转发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文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异地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意见指出,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
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意见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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