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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外窥
据《南国今报》4月6日报道,广西柳州市的赵先生因为结婚证上他的出生年月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不相符,包括原来替他办理结婚登记的单位在内的多个部门,都不承认他和妻子是“合法夫妻”。他想把结婚证上的错误信息更正过来,婚姻登记部门坚决不给,说那信息即使错也得管80年,要改“只能改户口本和身份证”。甚至有工作人员教他:先和妻子
离婚,而后再重新结婚,只有这样才是解决此事的“惟一办法”。
婚姻登记部门给人家发了结婚证,却又不承认人家是合法夫妻,这真是麻子不叫麻子——叫坑人!人家要求更正,婚姻登记部门坚决不给,要别人80年内一直错下去,这叫什么事啊!最可笑的,居然给别人出了个“离婚后再重新结婚”的歪招,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都不承认人家是“合法夫妻”了,人家还有必要离婚吗?而且这种“招”,是一个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得出口的吗?
的确,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当事人持有的是错误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后来身份证和户口本被更正了,也就导致结婚证和真人的信息对不上号了。那么,对这个错误婚姻登记部门应该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即使更改困难是实情,该部门也不应该把问题一推三千里,甚至给人出歪招,而应该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
像文革期间,那么多冤狱后来不是平反昭雪了吗?像如今一些“铁案”,不是被推倒重来了吗?区区一本结婚证,区区一个婚姻登记档案,更正过来又会遇到多大的困难呢?我想,比起真正的工作程序来,僵化的思想、消极的态度更是此事的拦路虎。证件最终依然是要对真人、真实信息负责的,并不是要对原来就错了的档案负责,工作人员有必要主动想办法把错误改正过来,还证件与档案以真实准确的面目。办法其实是有的,比如,可以参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那么,如今的“核对、检查”发现错误之后,也可以甚至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至于档案,附上一纸说明就可以了。也许这些涉及不同部门,需要工作人员和多方核对,多方沟通,取得各种证明和“通行证”,但是,这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样的主动服务,难道不应该成为各部门追求的目标吗?
总之,叫人“80年内一直错下去”的思路不是好思路,教人“离婚后再重新结婚”的办法不是好办法。对婚姻登记部门来说,当让人一直错下去的原有条条框框碰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规定时,后一条规定是主要的;同理,对政府的各个部门来说,当各种困难碰撞“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事,应该想办法搬开前面的障碍。当然,叫人“一直错下去”的“规定”,肯定不是好规定,有关方面有必要重视起来,先行去除有关部门的工作障碍;而有关部门,则需要先去除自己脑海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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