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就广播影视业相关的11个项目,进行限制、禁止。
限制外商投资的有以下四项:
1、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2、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3、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的有以下七项:
1、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2、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新闻机构;
4、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5、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
6、电影发行公司;
7、录像放映公司。
(信息来源:中国 浙江) (信息来源: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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