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这是国家税务总局4月5日公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
据了解,《补充通知》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而此前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但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
(中国青年报/郭永刚)
作者:郭永刚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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