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韶旭报道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出《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中明确,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有关人士认为,此举为车辆“三包”政策出台打下基础。 关于税款征收问题,通知规定,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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