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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政策 一年内问题车全额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06:58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陈韶旭报道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出《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中明确,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有关人士认为,此举为车辆“三包”政策出台打下基础。

      关于税款征收问题,通知规定,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
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通知规定,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关于退税问题,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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