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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为业界所关注的券商分类监管,近期有望向纵深方向推进。除已推出一类公司(即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证券公司)以外,近期将推出第二类公司,即合规发展类或合规正常类公司。这种带有前瞻性的监管被管理层寄予了厚望,在度过了艰难的2004年之后,举步维艰的券商有望在分类监管下恢复健康,渐显活力。
对不同的证券公司在重新分类之后进行分类监管,这是一种针对不同经营状况采取不
同措施的前瞻性监管,通过扶优限劣,有助于构建出券商的运行健康机制和监管机制。
集合理财业务、银行债券市场短期融资券等创新产品的推出,受到了一类券商的广泛欢迎和认可,也大大降低了券商利润来源单一的风险。分类监管不仅解决了鼓励优秀券商的发展问题,也给那些问题券商带来了破产的压力,对及早发现金融腐败和防范券商破产风险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样,分类监管能够区分监管重点,引领券商队伍建立起创造利润的新机制。目前,券商的主要收入依靠佣金和保证金利差,存在着利润来源单一的风险。而在向投资者提供咨询业务、自营证券和投行收入等这些券商强项的金融业务上,其收入和盈利能力难尽人意。而分类监管则采取抓两头,促中间的策略,对风险进行控制,对创新业务进行监管和引导,对当前市场无疑能够起到稳定与活跃的作用。
当前,券商开始意识到了在经营理念上、管理方式、产品和服务等方面不能再继续雷同下去,寻求差异化发展不能再停留在口号上。管理层去年以来就积极引导,出台了包括《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等政策,引导券商差异化发展,在创新中发展。这就要求监管工作能够同时跟上,而采取分类监管来扶优限劣,将大大提升了券商的积极性。
分类监管无疑是具有前瞻性很强的一种监管方式,理应在探索中大力提倡,以便于构建出券商健康的运行机制,避免问题券商和证券资金黑洞如同割韭菜一样重复出现,这个要求应当不算高。上海证券报李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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