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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先交纳房款60%即1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后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遂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我向他们要求退款并赔偿我的损失,房地产公司却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为由只同意退还本金。请问,我可以请求商品房开发商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制定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你和房地产公司经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公司在将楼房售给你后,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违约,又将该房高价转卖他人,应向你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和房地产公司解除所订立的买卖合同,返还你已交付的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你的直接损失,同时还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即10万元的赔偿责任。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程律师(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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