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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伟湘 通讯员 穗法宣报道:在艺术界引起重大反响的殷承宗诉广州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最近获法院判决:广州音像出版社须停止侵权并赔偿殷承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法院认为,发行音乐会的DVD制品需经当事人许可。
1995年10月31日晚,该案原告殷承宗应纪念冼星海音乐周组委会的邀请,在广州天河体育馆举办了“殷承宗钢琴协奏曲音乐会”。根据有关规定,纪念冼星海音乐周组委会对该
场音乐会的录音录像,仅用于播发新闻宣传介绍和资料保存,不制作盈利性的音像制品。原告也没有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过该场音乐会音像制品出版的协议。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于2001年10月17日与广州市金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向广州市金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购买《殷承宗钢琴音乐会》等三个节目的音像制品独家出版发行权,之后将《殷承宗钢琴音乐会》委托深圳深飞激光光学系统有限公司制作成DVD制品2100张交由广东新田园唱片有限公司经销。
案发后经被告调查,注册号4401012015617对应的企业名称为“广州桑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并非“广州市金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本应审查该录音录像资料及来源的合法性。被告对其购买的该场音乐会的录音录像资料及来源未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出版发行该场音乐会的DVD制品,已经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利。被告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遂判决如下:首先,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利,停止出版发行《殷承宗钢琴协奏曲音乐会》侵权DVD音像制品;其次,被告广州音像出版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殷承宗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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