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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黑天鹅被判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哈尔滨黑天鹅经济损失50万元最近,广州法院终审了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哈尔滨市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轰动一时的“黑天鹅”商标纠纷尘埃落定。
两只“黑天鹅”对簿公堂
据悉,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年9月申请注册,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04年11月27日。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20日广东黑天鹅饺子馆有限公司企业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包某。该公司自成立之后,采用连锁店的方式进行扩张经营,其地域范围包括广东、上海、长沙等地,被告的下属各加盟连锁店均使用同一商标。该公司还在经营和网站宣传中使用黑天鹅商标,该商标与哈尔滨黑天鹅注册商标虽略有不同,但是在整体上相似。于是,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向法院诉请:1、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黑天鹅商标,停止侵犯该商标的一切活动。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黑天鹅”作为企业名称的商号。3、被告支付原告侵权赔偿费1000万元。
广东黑天鹅败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抗辩中提出原告受让的上述商标转让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原告现持有的上述商标有效。被告在经营和网站宣传中使用的“黑天鹅”商标与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在整体上相近似,被告在标示其企业名称时亦突出使用了“黑天鹅”三字,被告的行为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1989年以来在深圳、惠州等地已有“黑天鹅”饺子馆,但由于这些店多为个体工商户,虽然有些业主是被告法定代表人包某,但被告亦承认这些店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不能作为1998年才成立的被告在先使用黑天鹅商标的证据,况且这些店使用的商标文字字体和图形在后期亦有改动,不符合有关1993年7月1日以前使用的服务商标可继续使用的规定中“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商标字体和图形”的相关前提条件。对于原告指控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虽下属有相关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与被告存在一定竞争关系,但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不能认定为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字号虽使用了“黑天鹅”三字,但考虑到前述在1989年以来在广东已有以“黑天鹅”为字号的相关服务企业,原告亦不再主张其商标为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由于原告的商标亦未在广东省或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被告以“黑天鹅”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会造成与原告的主体相混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黑天鹅”三字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原告的第一诉求,法院仍然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原告哈尔滨市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并非单纯典型的假冒商标案
实践中,假冒商标案件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途径处理。法院受理的商标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从此案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商标权案并不是单纯且典型的假冒商标案,而是包含许多比较复杂的因素。例如在该案中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而且法院也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合理合法的。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会依据法律综合判断,作出平衡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判决。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穗法宣(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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