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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小陈近来有点委屈,因为最近领导对他的工作很不满意。今年1、2月份,为整理积压的资料档案,他的单位雇佣了10名待业人员,并协定工作两个月,每人每月工资是2200元。由于单位聘请临时业务员尚属首次,小陈压根没有想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只负责每月按时发放劳务报酬。3月初,税务机关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没有按规定对提供劳务人员扣缴个人所得税,要求该企业对提供劳务人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税款1.5倍的罚款。小陈当天马上计算罚款并且调整了报表,但单位领
导还说小陈工作不细心,还没有对应扣未扣的税款进行补扣。小陈很头疼,因为提供劳务的业务员已离开该单位,他联系了一个月,还没有办法把这些临时雇佣人员找来并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尽快补缴税款,单位决定将税款改为由单位负担,并交代小陈尽快办理。小陈经计算,每人每月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2200-800)×20%=280元,那么单位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5600元。可单位领导看了小陈的报表后,又狠狠把他训了一顿,说单位负担税款和个人负担税款的计税方法并不一样,小陈把税款算错了。上述事件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单位接受了税务机关的罚款以后,还应不应该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二是如果劳务报酬所得由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罚款后还要补应扣未扣税款
针对第一方面的疑问,广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葛科长如此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公司在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后,还有责任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个人负担个税有不同税率
对于第二方面的疑问,葛科长告诉记者,由于很多人不了解劳务报酬的计税方法,总是出现套错税率、用错公式等问题。据他介绍,如果劳务报酬由自己负担个税的话,只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直接套入公式就可以。即每次取得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余下的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为了简便计算,对加成征收也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对不超过20000元的,适用20%的税率;20000-50000元的,适用30%的税率,速算扣除额为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的税率,速算扣除额为7000元。如果月营业额超过5000元的,也就是说如果提供劳务报酬月收入超过5000元的,还得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小陈单位的临时业务员如果自己负担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每人应该缴纳的个税税款是:(2200-800)×20%=280元,10人两个月一共应该扣缴个税5600元。
单位代负个人所得税有特殊
对于单位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其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又有一定的区别。葛科长进一步解释,由于上面案例中的劳务报酬最后是由单位代负个人所得税,小陈按照上述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对。首先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情况比较复杂:对于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的,应该适用以下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20%;对于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的,应该适用以下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额)×(1-20%)]÷[1-税率×(1-20%)]。也就是说,该次劳务报酬每人每月应纳税所得额=(2200-800)÷(1-20%)=1750。接着再按照换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款,即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那么每人每月的应纳税款=1750×20%=350元。10个人两个月应缴纳税款7000元。也就是说小陈由于没有考虑到单位代负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性,按照一般情况计算个人所得税,所以少申报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记者黄宙辉通讯员庄淑莹(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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