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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即是说,我国要告别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代之建立以市场配置和调控社会资源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它就得与竞争相联系,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并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
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然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限制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生产和销售企业联手排除竞争者,有些行业通过联合或组建企业集团甚至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而且,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妨碍我国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由于限制竞争行为直接会影响市场的结构,它们对竞争的影响就是长期性的。而且,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因为摆脱了竞争的压力,丧失了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结果就会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这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场本身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而是有秩序的经济制度。有人说过,我国只有在制定了反垄断法并且能够认真地实施这个法律,才可以说我国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这句话是有道理的。
在西方工业国家,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预防市场势力,禁止经济垄断。因为竞争会导致垄断,充分的和不受限制的合同自由会产生不合理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因此,国家必须在竞争中充当裁判员的角色,规范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竞争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然而,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成熟的市场条件,特别是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垄断主要地不是经济垄断,而是来自旧体制下的行政垄断。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垄断,其实体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纵向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和反对限制竞争性的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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