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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原则获批
本报综合消息据央行权威人士透露,目前由央行牵头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已经获国务院原则性批准,目前正由央行金融稳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著名法学家李曙光表示,“国务院的批准,使存款保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也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
推进具实质性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经过国务院批准,使存款保险制度迈出了实质性一步,这也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制定之中的新《破产法》草案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这只是在原则上认可金融机构可以破产,而实际上对存款人利益的保障仍无国家法律来规范,属于一种国家信用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这是一种软约束。”李曙光说,“而此次国务院的批准,标志着这种软约束已经上升为国家的部门规章,并形成较强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存款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仍不能适用于《破产法》调整范围,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在正在修改的《保险法》中予以规范。据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在提交《保险法》的修改意见中,将加入涉及存款保险的一些规定。总的来说,很显然,“正在起草的《存款保险基金条例》将成为建立具有约束效应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重要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防范银行体系破产的试金石。”李曙光认为。
年内可能实施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何时能够实施,银监会研究局杨再平副局长表示,起草方案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目前银监会主要只负责外围的研究工作。银监会有关人士也表示,只有细则进行到会签阶段,他们才会对有关细则发表意见。不过,记者从人民银行研究局有关人士了解到,有关具体步骤有可能在下半年进入会签,预计年内实施的可能性很大。该内部人士称,在所上报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首先将设立类似于社保基金理事会形式的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行政级别为副部级单位,由国务院直属该理事会“只对涉及存款保险基金如何运用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而不进行保费收缴、投资、银行的监管和问题银行的处理等具体业务运作”。在存款保险基金理事会下面,又会设立类似于存款保险公司的机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存款保险基金具体的事务运作。该人士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一旦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或者面临破产清算,在介入问题银行的清算、重组、破产等具体操作中,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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