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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家建议用不动产税替代物业税叫法 ,基本方向是——
本报综合消息针对近来社会有关开征物业税的呼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26日-27日召开的“2005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作了回应。他认为,开征物业税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通盘考虑;单从抑制房地产泡沫的角度来考虑征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为相关试点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贾康首先对物业税概念进行了“推敲”,并建议将物业税概念淡化,而用“不动产税”替代。贾康介绍说,“物业税”是借用香港的称呼,但香港的物业税与内地所指的物业税二者不尽相同。内地要适时开征的物业税实际上指的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支柱,所占比重在40%以上,高的可达60%至70%,征税范围涵盖经营性不动产和消费性不动产,等于在个税之外又有了一道税收调节。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客观上只需要“一心一意”地优化投资环境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我国,目前房地产税比重不高,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8.12%。另外,我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多且重,最终被房地产商摊入了成本;保有、交易环节相对偏轻,对个人占用多套房产几乎不征税,客观上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至于开征这个税短期是否能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适当给房地产业降温,贾康表示,“这可能会同时发生,但这不是惟一的目的,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主要是长期的影响”。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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