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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租、正税、规费”
相关试点短期内不会全面铺开
据新华社电针对近来社会有关开征物业税的呼声,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27日召开的“2005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作了回应。他认为,开征物业税应该是一个长期的市场经济
制度建设的通盘考虑;单从抑制房地产泡沫的角度来考虑征收,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因此相关试点短期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贾康首先对物业税概念进行了“推敲”,并建议将物业税概念淡化,而用“不动产税”替代。
2003年10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物业税’提出后,老百姓给财政部打来很多电话,问物业税与物业费是否一回事,”贾康介绍说,“物业税”是借用香港的称呼,但香港的物业税与内地所指的物业税二者不尽相同。内地要适时开征的物业税实际上指的是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动产税”是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支柱,所占比重在40%以上,高的可达60%至70%,征税范围涵盖经营性不动产和消费性不动产,等于在个税之外又有了一道税收调节。而对地方政府来说,客观上只需要“一心一意”地优化投资环境就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我国,目前房地产税比重不高,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8.12%。另外,我国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多且重,最终被房地产商摊入了成本;保有、交易环节相对偏轻,对个人占用多套房产几乎不征税,客观上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
贾康说,目前有关部门表示要开征物业税(即不动产税),应该说,推出房地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中长期的,如:使地方政府形成合理定位,为推行分级财政提供一个重要配套条件;规范现在多如牛毛的房地产税费,将其调整到公共财政所要求的简明、透明和规范的程度,等等,这些都是长期的追求目标。
至于开征这个税短期是否能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适当给房地产业降温,贾康表示,“这可能会同时发生,但这不是惟一的目的,房地产税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主要是长期的影响”。目前,这项改革还没有一个具体方案,还需要有关部门反复考虑和观察,但基本方向是“明租、正税、规费”。
贾康强调,当前有关部门不会考虑对非经营性目的的不动产征税,老百姓不必担心。不动产税第一步开征的对象是经营性不动产。
内外资所得税合并最快2007年实施
27日,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2005企业发展高层论坛”上透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过程中,将考虑给予外资企业至少5年的过渡期。
贾康在题为《中国财税政策:形势与动向》的报告中披露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时间表。他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已接近尾声,继续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理由并不充分,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不统一,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因此,两税合并是大势所趋。
对于此前发生的50多家外企联名上书事件,贾康回应说,外资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当然希望享受税收优惠的过渡期越长越好。比照我国过去的做法,只要税制调整涉及到外资企业,都会安排5年的过渡期。所以,将来两税并轨过程中也将考虑给予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至少5年的过渡期是有保证的,不排除会延得更长,比如6年、8年。在此期间涉及税率上升的,对外资企业不会是一步到位,而会是小步慢升,减少税制变化对外资的冲击。
贾康还指出,目前房地产税费制度也是内外不统一,外资只需交纳房地产税,而内资企业还要交纳土地税等税费,这一块也必须加紧规范、并轨。(早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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