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折旧年限不能随意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9:43 沈阳今报

  记者刘洋

  今报讯为防止在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出现税收征管漏洞,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将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国税局得到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企业2004年
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海螺爱情精彩图片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