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洋
今报讯为防止在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出现税收征管漏洞,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将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昨天,记者从辽宁省国税局得到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企业2004年
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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