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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颢宁 谢炜
降低旧城人口密度作为保护北京旧城的手段之一,首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25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在十二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北京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的批复,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稿作出修改,主要的改动有八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孙军民对这些改动进行了解读。
1“保护区”统一修改为“街区”
解读:新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是“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这与原来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一样的。
2“历史建筑”去掉“历史”二字
解读:这是根据总体规划中“应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鉴定、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过去强调的是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今后就主要看它本身是否具有价值。
3确定“点-线-面”分层保护
解读:修改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今后只要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就应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
4“河湖水系”水务部门参与提名
解读:这一条在内容上没有什么调整,只不过是明确了各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
5新增“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
解读:这体现了“以人为本,改善老百姓居住条件”的科学发展观。保护旧城需要市政先行,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将是今后旧城保护的重要内容。
6拆除或者建设都属违法
解读:过去的表述不太明确,“大面积成片”并非法律语言。而保护规划则是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了哪些地方需要保护,哪些地方不能建设,今后只要违反了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7首次立法“降低旧城人口密度”
解读:北京要建设成“宜居城市”,改善人民生活居住条件,而旧城的问题是现在的人口密度过高,这也是老百姓生活环境不能得到改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把旧城人口降到一个合理的密度。
8私人无力保护将由政府掏钱
解读:国务院批复中也提出了“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一些私人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如果家庭确实比较困难,无力进行保护和修缮时,由政府出资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市场报》 (2005年03月2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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