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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业高价壁垒待突破(案件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8:32 人民网-市场报

  游春亮

  眼镜行业里有这样一段广为流传的顺口溜:“20元的镜架,200元卖给你是讲人情,300元卖给你是讲交情,400元卖给你是讲行情。”广州一商人以眼镜直通车销售方式打破传统“游戏规则”,却招来了同行封杀,部分供应商不再继续供货。

  1月25日,一眼镜商率先把直销超市模式引进广州眼镜零售行业,建立全国首家眼镜直通车连锁店,其广告语“超市内同一品牌眼镜比市场价便宜一半左右,如发现比别处贵的,赔双倍差价”,顿时吸引大量顾客。

  眼镜直通车的出现使广州其他眼镜经销商的销售额急剧下降了20%-40%。此举在广州眼镜行业引起纷争。广州市眼镜商会动员全体会员抵制该商人,这位商人则一纸诉状告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而该商会随即又投诉到广州市工商局。

  但诉讼对于眼镜直通车而言,也不是件简单的事。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有两种类型,一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政府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可是商会是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它既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也不是政府机关。显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被告主体不适合。因此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商会发出的《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对眼镜直通车的名誉进行诽谤及攻击,构成名誉侵权,起诉至法院。

  据暨南大学一位专家表示,广州市眼镜商会以商会名义封杀一个企业,完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这种做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认为关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先天缺陷,而《反垄断法》又迟迟未能出台,导致对行业协会这类民间组织约束不够。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约束,避免个别行业协会成为垄断利益的代表,最终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也表示,以广州市眼镜商会名义发文“封杀”眼镜直通车,是不理智的,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会,应该起协调作用,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联合各个会员“封杀”某个企业。如果其他的眼镜零销商认为眼镜直通车的做法有违规之处,可向消委会、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3月17日,笔者前往位于广州市中山四路的眼镜直通车店铺,并通过电话采访该店铺负责人时,对方表示,不想接受任何媒体采访。3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市场报》 (2005年03月29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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