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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个人和外资均可投资旅游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朱洲)游客在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事后可以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旅行社有权拒绝乱收费、摊派,即将在近期出台的《辽宁省旅游条例(草案)》中,对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有了更加明确和详细的保障,并且首次在法律上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在辽宁投资旅游业。昨日
,记者从辽宁省旅游局了解到,目前该《条例》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
游客有选择权和索赔权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条例中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游客不仅享有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同时还享有自主选择权和索赔权利。
《条例》中指出,游客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多项权利:了解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方式和内容;要求旅行社按照约定或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因旅行社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等。
此外,《条例》中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的商品有假冒伪劣或者失效、变质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偿。
旅行社有权拒绝乱收费
在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条例》也相应有一系列保护旅游经营者权益的内容,旅游经营者可以拥有两项拒绝权: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职业道德、侮辱人格尊严的要求。
《条例》中还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条例》中还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也有相应处罚: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鼓励外资旅游机构进辽
此外,《条例》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第一次从法律上规定:鼓励、支持境内外的旅游经营者在辽宁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条例中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在辽宁投资旅游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新《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对辽宁旅游产业的规范化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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