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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阁楼高差0.2米 发展商被判违约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9日 01:08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轰动一时的恒康阁“楼层高度”案名列十大典型民商案件之一

  本报讯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穗法宣实习生林琳报道:最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04年十大民商典型案例,轰动一时的发展商“楼层高度”违约案名列其中。法院判令,因发展商违反合同,交付给业主的楼房楼高减少了0.2米,须向业主支付1.7万元赔偿。

  发展商恒康公司在林和西路以西、军体院东南角地段兴建了一幢23层的住宅楼。2002年5月,业主冯某与恒康公司签订《恒康阁认购书》,其中约定:商品房层高为3米;人行、车行道于交楼后一个月内开通。2002年8月,恒康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冯某使用,双方确认该房屋层高为2.8米。

  同年7月,恒康公司在报刊上刊登广告称“恒康阁小区路已开通”。但冯某以房屋楼层高度未达3米及小区路未开通等为由将恒康公司告至法院,法院认为房屋高度未达3米属实,恒康公司违约应予赔偿,同时认为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下,恒康公司已开通了可作为人行、车行及消防通道使用的景星酒店西侧与广州天河区计经委宿舍相邻的出入口,解决了恒康阁大厦的出路问题,得到了城市规划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认可。

  至于其后在实际使用该出入口通道时发生景星酒店违反各方协调方案、加置铁桩阻碍恒康阁业主的车辆进出问题,这是恒康阁与相邻各方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的相邻关系问题,不能据此而认定恒康公司未尽开通出入口道路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是恒康公司向冯某赔偿17000元,二是驳回冯某要求恒康公司开通小区路的诉讼请求。

  法院点评此案时认为,2004年,商品房预售纠纷大幅上升,一方面反映了商品房预售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品房购买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当前商品房预售纠纷一般集中在逾期办证、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不合格几个主要方面。此案所反映的情况就是房地产发展商提供的商品房在楼层高度上与合同不符,因此,法院判决发展商须给予购房者一定数额的赔偿。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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