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记者昨天从本市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可跨年度使用的普通发票,在本市是指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在商场、超市等商业企业,以及工业、修理修配等行业企业开的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餐饮、娱乐、出租汽车、停车收费等开的发票不在此列。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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