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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王楠
今报讯作为我省高速发展的优势产业,今年,辽宁省将实施软件品牌战略,推动软件产业国际化,并明确提出将对辽宁省内的软件企业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
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被授权单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可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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