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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
近日,3月23日,在四川省新津县花桥中学内的“法制进万家”的启动仪式现场,成都市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新艺术团的未成年犯们表演了法制文艺节目,同时部分未成年犯相继“述说”了自己的过去,用以警醒同龄人(3月24日《成都晚报》)。
有关或以帮教、或以预防的名义到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实地参观服刑人员生活方式的报道经常出现。但无论目的如何,这种做法都在不知不觉中忽略了对服刑人员人格权的尊重问题,尤其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一个人尽管犯了罪,被判了刑,受到了惩罚,但国家法律只是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而并没有剥夺他们起码的人格权,他们因为犯罪而受到惩罚、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不能成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了某种即使是基于“良好动机”而使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理由。而在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活动中,现身说法者无疑扮演的是“反面教员”的角色,并且这种现身说法颇具有忏悔色彩。可即使法律剥夺了触犯刑律人员自由行动的权利,但并没有法律规定他们必须做公开忏悔,而对于公权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为是其基本原则,因此任何机构恐怕都无权令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况且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是法律常识的问题,而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其实,若要一个人外来因素建议下行使某项属于自己的权利时,在一般情况下,就需要协商,而不是强迫,并且协商的前提必须是在双方处于对等地位下进行。故而如果要让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前提就是必须与该服刑人员协商,而不能仅得到监狱当局的同意。但由于服刑人员被剥夺自由的特殊地位,有关部门即使想到与服刑人员沟通,由于地位不对等,服刑人员即使同意去现身说法,也并不能肯定就是其意识的真实表述,因为监狱管理者对服刑人员的生存状态有直接影响,服刑人员在与管理者商谈有关自身权益时会产生很多顾虑,并往往会迁就管理者,违心答应一些事。
从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的角度看,除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个人沦落为罪犯,被判刑入狱,无疑是悲惨境况中最悲惨的了。这些罪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被判刑入狱,是罪有应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他们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服刑人员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如果服刑人员的人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则基本上可以表明这个社会是个法治与文明的社会。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监狱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部分之一。因此我们的法制状况必须保证你即使有一天沦落为服刑人员,也依然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尊严,仍然受到文明社会神圣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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