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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服务业从今年3月5日起将彻底对外开放,外商可以独资形式投资租赁业,而且不限制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这是商务部2月3日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该办法的实施意味着,租赁业对外资独资大门彻底打开,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的门槛也将降低。近日,记者就新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采访了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
问:请您谈谈我国租赁业的现状。
答:租赁是银行、证券市场以外,极为重要的企业资金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的现代租赁业,在我国走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依旧惨淡经营,处于“小、弱、散、乱”的困境,其固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极不相称。
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我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仅占全球份额0.47%。我国的10家金融租赁公司、4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及几千家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多数勉强度日,远未形成品牌效应和核心竞争力。
我国目前租赁业发展缓慢,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多头管理体制不顺。当前中国租赁业的现状是,以监管对象划分,租赁机构分为三大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商务部外资司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9家;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管理的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多达几千家。由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
(二)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我国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
(三)观念陈旧。在国内,“自有自用自方便”“万事不求人”的小农意识还大有市场,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
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是基于何种背景下实施的,意义何在?
答: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独资子公司。独资形式,尤其是设立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市场准入条件,是众多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为此,为促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这意味着,租赁业对外资独资大门彻底打开,而外商在华投资租赁业的门槛也降低。
问:与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相比,《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根据我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降低了准入门槛。《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同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降低为1000万美元,原来中方合营者股权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取消,允许外商独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对没有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租赁公司,取消注册资本金限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万美元调整为无特别限制,只需要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即可。这意味着外资租赁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
第三,转换管理模式。《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转换管理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管理。
问:外商投资租赁业准入门槛降低,租赁市场将呈现一个怎样的格局?
答:目前,内地拥有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有几千家,拥有外商独资、合资的租赁公司共有39家。国内租赁业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外资全面放开有利于刺激国内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7位,但融资租赁交易额却只有13.6亿美元,在世界排名仅第27位,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总体增长。
从3月5日起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开放“外商独资经营租赁服务业”市场,即外商将可独资设立从事“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外资进入租赁业的门槛也大大降低。该管理办法实行后,可以预见,新的租赁公司将势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和发展,竞争的逐步加剧也必将带来新的挑战,同时也将意味着租赁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例,企业将新增一条融资渠道,而金融行业将迎来新的竞争对手。
开放外商独资经营租赁业,在某种程度上将可满足相关外商的融资需求,包括营业用车辆、工程机械、飞机船舶、医疗设备、通讯与信息设备等昂贵商业动产。因此,生产汽车、机械、工具机等产品的外商,倘若能与租赁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将可进一步扩大市场,为外资租赁业与制造业外商带来诸多实质利益。
新型的租赁营销,改变了传统的厂商简单销售、打价格战的流通模式,实现了制造业和租赁业的双赢格局。我国租赁渗透率(租赁在所有设备投资中所占比例)只有1%,租赁业蕴涵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估算,如果市场完全放开,我国整个租赁市场的交易额将达上万亿元人民币,其利润空间更是接近千亿元。
问:外商投资租赁业准入门槛降低,对外资租赁公司来说会有哪些优势?
答: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前最低的门槛是500万美元,如今变成了“没有特别限制”,包括通用电气在内的跨国公司盯准了中国租赁市场的千亿利润。
事实上,随着过去一年通用(GEcapital)、卡特彼勒(Caterpillar)两大国际巨头作为独资经营性租赁公司的试点进入中国,这一行业的发展前景已使得多家外资机构跃跃欲试。现已有多家外国银行、专业租赁公司、制造企业准备向商务部提出设立独资租赁公司的申请。
此前,在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对外放开之前,外商在中国境内开展租赁业务只能以合资的形式。按照中国加入WTO承诺,2004年年底,经营性租赁业务要对外商独资放开。而实际上,中国商务部在2003年底就允许外商独资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说是“提前全方位承诺到位”。
政策面的逐步松动,也给外资租赁公司带来良好势头。与上一年度的大范围调整相比,外资租赁公司整体“活力不足的历史阶段已经过去”。
目前外商独资、合资的租赁公司共有39家,超过历史纪录,其中除了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联合租赁有限公司暂处于休眠状态,其余绝大多数都在积极开展业务或接纳新股东、筹划新项目;2004年租赁交易额近16亿美元,大大超过往年。而此前不久,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土方工程机械和建筑机械的生产商之一——卡特彼勒(Caterpillar)在中国签下了融资租赁第一单,成交额达3400多万元。
随着境外投资人的多元化,外商投资租赁机构也由初期单一的“引进外资的窗口”向“优化配置资源的平台”发展,寻求多种业务模式,盈利点多元化,而不再是单一的利差。
问:外商投资租赁业准入门槛降低,对我国的内资租赁公司以及国内的租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国的内资租赁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
答: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允许国外厂商在中国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这为海外银行、跨国公司、租赁公司大举进军中国租赁市场铺平了道路。有关资料显示,跨国制造厂商通过国内外的租赁机构,采取租赁营销的方式,占据了我国大部分市场份额。
同时,外国银行也分别设立证券、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实际上搭建了金融服务的混业经营平台,为下一步大规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埋下了伏笔。
我国制造业在营销方式、流通渠道方面将遭遇来自外资企业的严峻挑战。目前国内大部分租赁业尚未觉醒,制造厂商还停留在租不如买的传统观念上。如果国内企业不采取行动,紧跟国际潮流,我国制造业和租赁业将面临巨大危机。中国企业可以借鉴美国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营销方式,扩大流通渠道。
问:作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商务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规范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经营行为?
答:从国外同业经验来看,租赁业是一个逐渐开放的行业,许多国家都走过从审批许可制度过渡到登记备案制度的道路。在中国租赁业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监管部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市场开放和进行适度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
为了更好地掌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现有效监管,促进该行业的继续发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在适度降低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采用了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增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年度报告制度,即要求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由于这种后期的监管方式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如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应包括内容等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如何具体操作,尚需继续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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